1.:为什么很多景区有后门,后山门?

2.兰州市旅游管理办法

3.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4.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5.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6.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车辆管理办法全文_旅游景区车辆管理办法

一、鞍山市人民修正的部分规章(14件)

(一)《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2.第三条中“千山风景区管理局”修改为“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千山风景区”修改为“千山风景名胜区”。

4.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删除第九条,即:本办法由千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中“财政第二预算管理”修改为“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三)《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

1.第九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和准予燃放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企事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领导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删除第十五条,即: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1.第四条中的“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删除第二十四条,即: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鞍山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第十三条修改为: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包括结核性胸膜炎)的患者,应登记和填写“结核病报告卡”,并立即将病人和“结核病人报告卡”转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对于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及时转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对于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因其它急症正在抢救治疗暂不能转诊的,以及新确诊肺外结核的(注明部位),应登记填写“结核病报告卡”,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上报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出“结核病报告卡”,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单位报送的“结核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2.删除第四十一条,即: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鞍山市盐业管理办法》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年用盐量在2000吨以下的工业盐实行管理,用盐单位必须从市、县(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2.删除第十条,即:各类工业用盐的调拨,由市、县(市)盐业公司在申报食盐时一并提报到省盐务管理局,并纳入食盐及运输管理办法予以管理。未经市、县(市)盐业主管机构批准,无铁路、公路准运证,一律不准私自购进。

3.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的“盐产品”修改为“食盐”。

4.第二十三条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第十条、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5.删除原第三十二条,即: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盐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鞍山市旅游管理规定》

1.将第十二条“《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修改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第十三条修改为: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旅游饭店、农家乐实行星级评定管理;特色旅游乡镇(街道)、旅游专业村、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基地实行评定管理。

3.删除第十四条,即: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等单位的旅游业务资格审查,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并将审查结果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安排由其接待的旅游团队到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消费。

4.在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需要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的车辆。

5.将原第十六条“必须依法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修改为“应当”。

6.原第十七条修改为:旅游管理实行检查、复核制度。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定期对国家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旅行社、特色旅游乡镇(街道)、旅游专业村、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基地的经营环境、业务状况进行检查、复核。

7.原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旅游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旅游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救生救援设备。

8.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9.原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删除原第三十一条,即: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1.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检查、复核不合格的单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质量等级降级、取消资格等处罚。

12.在原第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即: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3.将原第三十六条“在十五日内作出”修改为“并给予”。

14.删除原第三十八条,即: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办法》

1.第七条修改为:机动车排气实施定期检测、抽检及巡回检验制度。定期检测时间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接受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并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应当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副本应当随身携带;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机动车,不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验,公安等部门不予年检,不得发放合格证。

2.将第十一条“和个人应如实地”修改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3.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不按期检测,拒报、谎报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机动车不符合排放标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暂扣行车执照,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删除第十四条,即: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人员在抽检、巡检时发现排气超标的车辆,由公安部门暂扣行车执照,环保部门暂扣《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5.删除第十六条,即: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拒报、谎报机动车排气情况的,由环保部门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鞍山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1.删除第十六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删除第二十条,即: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鞍山市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订立动产抵押合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主债权灭失、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删除第十八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抵押物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十日内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1.第五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区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划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不得少于110平方米。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办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用房在开发建设单位面积备案时由市房产局予以冻结,不得转让、出租。

(二)提供与业主数量和需求量相适应的自行车场、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和体育锻炼、绿化等共用场地。

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

2.第十五条第二款“业主可以”后增加“书面”。

3.第十五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依次是: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时,表决票可以用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两种方式。直接送达的,由业主签收;留置送达的,由两名以上的业主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工作人员证明。送达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7日内,业主无反馈信息的,视为同意。用留置送达方式涉及的业主人数及其专有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人数及总建筑面积的15%。

4.将第十六条第一款“7至15人”修改为“5至11人”;第二款“3年”修改为“5年”、“2个月”修改为“3个月”。

5.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后增加“及个人产权证明”。

6.第十八条修改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和津贴的标准、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工作经费的使用和津贴的发放情况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7.在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即: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等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利用共用场地设立的停车场(停车泊位),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利用人防工程设立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在人民防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扣除使用费、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8.在原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即:

房产、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组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受理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纠纷。

9.删除原第二十四条,即: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公布。

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10.删除原第二十五条,即:新建住宅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价格,并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原有实行指导价收费的住宅区,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也可重新协商确定价格,并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1.在原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即:

新建住宅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原有实行指导价收费的住宅区,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也可重新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公布。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具备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应当专项用于屋面防水、楼梯间、楼内至化粪池的共用下水管线等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

12.将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二)《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对热用户提出的测温要求不予测试,并且不按规定退费的,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取解决措施,并有权扣减相应的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热期结束后,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剩余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返还给供热企业。

(十三)《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中的“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四)《鞍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1.第八条修改为:市交通局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区(千山区除外)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城市道路车辆超重、超长、超宽、超高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删除第十三条中“、区”。

:为什么很多景区有后门,后山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名桥古运河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游览观光环境,促进景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景区包括古运河清名桥沿河历史文化街区和南禅寺文化商城。景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南长区人民报经市人民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第四条 南长区人民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文化、城管、市政、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派驻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能,并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南长区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景区保护利用方案。保护利用方案应当明确划定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景区保护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 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七条 景区内临街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产权人与使用人对建(构)筑物的清洗、粉饰、修复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 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保护名录、设置标志并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第九条 景区内应当设置、完善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和通用国际语言标识。第十条 景区内的道路、河(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委托单位予以修复。

景区内公共场所的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景区管理机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景区内水域经营性旅游船舶总量控制和水上旅游经营性项目准入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准入条件确定经营者。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在景区内水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景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保护利用方案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要求核发相应经营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第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景区内的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本单位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景区公共安全监控设施。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人文景观、景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护责任单位落实防火、防盗、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的情况。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航)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航线;

(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兰州市旅游管理办法

以前大多数景区都只有一个门,侧门,后门都是景区慢慢发展起来增加的,我觉得景区多设几个门是有好处的,以我的亲身经历来举例说明:

如果景区只有一个门, 旅游 旺季的时候游客扎堆儿进景点,会引起拥堵。

有一年去沈阳故宫,上午8点到的,正好是游客进园高峰,又来了一个夏令营,估计有几百个学生,沈阳故宫的进口又小,外面黑压压全是游客,售票处只开了两个窗口,买票的人更是排成了长龙,我们的导游排了半小时没买到票,后来跑到西门去买票,买好票又把我们领到西门才顺利进园,足足耽误了一个多小时,如果光一个大门,估计要排到中午才能进园。所以,景区多开几个门便于旺季的时候分流游客。

有的景区范围大,多几个门可以让游客从不同的线路进入景点,看到不同的景致。

比如长白山,分西坡和北坡两个门,两个门进去看到的景色不一样, 西坡可以欣赏壮观的大峡谷,美丽的高山花园,北坡有神秘的地下森林,深潭瀑布,两边各有特色。

著名的都江堰,则有四个进口, 我曾分别从离堆进口和玉垒山进口进入过,离堆进口能近距离欣赏都江堰,从玉垒山进可以远距离眺望全貌,从各个角度去欣赏这一伟大工程,满足了游客多方位的游览需求,特别适合喜欢深度游的游客。

以苏州著名景点虎丘举例。 以前虎丘没有后山门,只有前门, 游客从前门进入,游览完了虎丘山,还要返回前门才能出景点,要走很多回头路,在增加了后山门以后,游客游览完虎丘,直接下山从后门就可以出景点,这样无需走回头路,游览起来更加轻松。

有些景点住了很多的当地居民,为了和游客区分,也为了方便管理,他们是不走景点大门的,如周庄,西塘这些水乡古镇, 当地的原住民走自己的专用小门 ,杭州的灵隐寺以前也有一个供当地村民走的小门,现在貌似关闭了。

景区在修缮扩建的时候,需要卡车运送物资,如果只有一个门就比较麻烦了,需要和游客同进同出,既不安全也不美观,有了后门就好多了, 物资可以从人少的后门送进,不影响游客的正常出入。

以道教胜地茅山举例,此山一半在金坛境内,一半在句容境内 ,属于两个属地自然要开两个门,而且金坛茅山的门票,句容茅山是不认的噢,也就是说,你从金坛买票上了山顶,想进入句容茅山景区,还得再补票,因为茅山的主要景点都在句容境内。这个矛盾也不知道啥时候能解决呢。

主要是为了方便游客进出或者必须设置后门,举例如下:

1988年7月份,我与同事几个人出差顺道去黄山 旅游 ,下了火车转 汽车 到了黄山脚下大约上午九点多钟了,那个年代人们还没有 旅游 的习惯主要还是顺便的占多数。沿着山路往上走,也没有看到大门之类的收费点,继续拾阶而上看到零星有人下来,我们也感觉奇怪,越看这里越不像传说中的黄山,感觉像进入了一个小森林公园,走了大概300米左右,我们都感觉不对劲认为走错路了,折回头看到好像是工作人员前往询问,才知道这里就是上黄山的后山入口,询问我们是进山还是出山,我告知进山,这才知道这里是后山进出口,买票门票5元/张(当时如果继续爬山就没有门票之说了,怀念当时,民风淳朴,现在 旅游 点到处是坑)。就此一路爬山至下午3点左右到达山顶,居住一晚第二天从前山下山,几乎用了一整天时间。

总结:黄山如果只有一个进出口就麻烦了,由于它是一条山路,从前山原路折回不但是重复观景,而且很多人会体力不支,还有安全隐患,对于黄山这样的景区两个门无所谓前后,只是为了方便取名前后门。其它景区也是同样道理,大景区前后门是必须品而非什么其它目的(若小景区那么没必要设两个门了)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景区的核心特征是什么, 旅游 景区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说白了就是有人管、有看得见的界线。

旅游 景区主要是用来给人们休闲度用,按类型包括有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 旅游 度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等。

为什么大多数景区会有后门呢?

第一,不得已而为之。有些景区是没办法把整个景区都围起来的,因为景区中可能会有一些村子或者景区本身是古镇等类型,不可避免,要满足当地居民的交通出行,景区开发时要留出、或者保留原有交通出行通道;

第二,特意为之。一些大型热门的景区比如游乐园等,都会有多个进出口,而不单是景区大门。城市内的 旅游 景区考虑到 旅游 旺季、消防、安全通道等原因,一般会设计多个进出口,方便游客参观游览;

第三,景区后勤通道。景区后门一般作为景区工作人员上下班、景区货物运输进出通道,避免占用 旅游 旺季时游客交通;

景区设置后门、后山门是有必要的:

1、一个山水景区,通常有前后山,甚或多条通路上下出入,为了周边镇村“围闭”区隔,也方便景区统一管理,(保证门票收取)。

如果单个景区跨居不同行政县区,多头出口门禁也利于收费利益分配。

2、从应急管理角度出发,也是不会允许一个人流聚集地仅一个出口,在地质灾害发生时,不利于快速疏散逃离。

3、当然,任何系统设计时要留“后门”,额们国情需要,景区除了形式上的后门,也需要留人情上的后门,照顾一下关系免票是“必要”的,如果当地村民强势彪悍滴,开了偏门侧门都得睁一眼闭一眼。

1.景区安全考虑,在景区出现自然和非自然(如火灾,暴雨等)的危险时便于疏散游客。

2.在 旅游 旺季景区人数过多时两个景区口便于游客流量的流通和维护景区秩序。

3.景区设置后山门,入口出口增多给予游客主动权,可从正门或者后门游览,自由性更高。

4.大型景区设置两个口,方便四面八方的游客游览。

5.出口的连通性,有利于景区游览车及电缆车的设置,方便游客同时获得利润。

非常高兴回答题主的问题。

景区有后门,后山门,这个现象其实即是为了方便游客,又是为了方便景区的管理者。

首先,不与游客挣路线,景区有后门,后山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游客游览路线分离开来,比如运送的一些物质,矿泉水,和吃的,就不用耽误游客的游览体验了。

其次,安全着想,大部分前门,景区大门口,由于景区人流量大,如果从这边进,还从这边出无疑是增加了人流量,如果出现了一些紧急的情况,没有办法及时的补救。

再次,容易检查,总所周知,景区都是要收门票的,如果从后门,后者后山门出,就可以分辨出,那些人是付费的,那些人是没收费的,还可以在出口增设商店,以最大化的商业消费。

最后,增加营收,如果后门特别远,这时候必须要用到摆渡车,这时候就可以增加一个巴士的费用,为大家提供方便!

景区设置后门有以下几个好处?

1.秩序维护方面,人流量大的时候,游客前门进后门出,这样不至于发生踩踏,或者拥挤。

2.安全防范方面,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快速疏散游客

3.景区内部方面,方便景区内部员工上下班,方便内部货物运输。

谢谢大家,有好的见解欢迎交流!

安全防范方面,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快速疏散游客、景区内部方面,方便景区内部员工上下班,方便内部货物运输。

参与话题;

首先想给题主普及一下景区和景点,景区是国家根据区域特色优势、地理位置划定的具有保护性的开发区域。景区的特点一般包含多个已开发的 旅游 景点,又包含未开发的区域,还包含禁止开发的核心保护区。题主所说的应该是大部分景点包含后门或后山门。

一般在景点设置后门或后山门是多重因素决定的,首先从景点开发建设来讲,一般大型景点都是分期开发建设的,一期建设完即进去试运行或已开发部分进去运行状态,为了能保证游客出入安全和后期施工车辆对已开发区域环境影响,这时会设置景点后门,达到景点开发和经营互不影响的目的。

其次,大部分风景名胜区都是在自然环境优美,但交通不发达的区域,比如在山区,景点在规划时从突发情况或自然灾害救援角度要求在部分交通受阻的情况下需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因此会设置后门。

最后,从游客便利和分流方面考虑设置,一般景点在设置硬件时不会按峰值游客设置,但在 旅游 旺季会碰到游客进出高峰时段,景点设置有后门或后山门,则游客高峰时可就近选择出入口,便于游客通行。还有就是比如景点内突发着火等事故,景点任何出入口都可以起到救援和游客疏散的目的,这时景点后门、应急通道等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有综合以上因素,在景点规划建设是都会设置一个或多个后门,山区会设置后山门。

在这大好时光里十分感激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希望以下为大家分享一这个问题对大家有所帮助,我希望我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能够帮助到大家,也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

我认为景区安全考虑,在景区出现自然和非自然(如火灾,暴雨等)的危险时便于疏散游客。

还有在 旅游 旺季景区人数过多时两个景区口便于游客流量的流通和维护景区秩序。

景区设置后山门,入口出口增多给予游客主动权,可从正门或者后门游览,自由性更高。

大型景区设置两个口,方便四面八方的游客游览。

保证出口的连通性,有利于景区游览车及电缆车的设置,方便游客同时获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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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旅游业发展和旅游保护、开发、利用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旅游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旅游风景区(点)建设,加大重点项目投入,不断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制定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

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鼓励国(省)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旅游事业,加快本市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投资者做好相关服务。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的经营活动及相关行为进行协调、指导,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市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编制规划。

旅游业发展规划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规划有关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景区(点)建设规划,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等建设。

城市建成区内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定点名特餐厅、文化活动场所、购物商场等,应当设置专用旅游车辆停车站(点);不具备设置停车站(点)的,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专用旅游车辆就近临时停放。第十一条 兰州黄河风景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设立旅游码头;尚未设立旅游码头的,现有码头应当确保旅游船只停泊,并为其提供旅游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建设具有文化底蕴、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丰富旅游活动。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旅游经营资格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从事漂流、攀岩、蹦极等特殊项目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办旅游经营资格证前,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省内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外省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经营性分支机构的设立,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确因旅行社过错而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旅行社给予补偿或赔偿而旅行社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补偿或赔偿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退还,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年度定期公布。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事项,或者停业、转业、歇业、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并在十五日内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景区内生活服务单位的燃煤锅炉必须取消烟、除尘措施,其他炉灶应用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宾馆、饭店的营业炉灶必须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原煤散烧;排放污水超过标准的,应进行净化处理,污水回用;生活垃圾应分类袋装,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使用高音嗽叭或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污染。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一切自然和自然、人文景观。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其生存环境,禁止集和销售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毁林毁草、开山取石、挖土沙、开矿冶炼、建炉煅炼、改变水系等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严重破坏的地段,要封闭进行自然恢复。

第十三条 游览步道及交通道路的建设要合理规划、设计,避免破坏生态和景观,提倡用天然石板路等。较大景区内的交通应当用环保节能的方式,如电瓶车。机动车停车场应建在景区外隐蔽处并加强绿化和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景区中心区或主要游览区不得安装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各种线路、管网宜用隐蔽工程。

第十五条 景区内禁止焚烧秸秆,控制使用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规模,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观赏动物应做好卫生防疫和粪便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环保机构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景区景点日常环境监测制定制度,定期监测景区景点内的理化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做好环境卫生和文物保护工作,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建设水冲厕所或生态厕所,杜绝乱扔食品包装袋,废纸等废物和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现象。加强对饭店、宾馆的管理,卫生洁具、餐具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杜绝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卫生洁具、餐具。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设必要的宣教设施,通过宣传教育片、宣传手册、广告标语、导游解说等方式宣传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城建、国土、交通、土地储备等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予以落实。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

(一)火车(轨道交通)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建、增建、补建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按照所缺少停车位的数量异地建设。第十四条 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土地供应保障,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应当将由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汽车类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划设的停车泊位。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建设、有效利用、智能便民的原则,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运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物业小区停车的监督工作。

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核定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撤销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鼓励和推广建设智能化停车场,逐步实现停车诱导、无感支付等停车服务智能化。第七条 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停车。将规范停车行为纳入市民文明积分内容,引导市民文明规范停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擅自设置障碍物、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违法从事停车场经营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自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就近建设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自然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布点位置。第九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为辅、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刚性停车需求,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业街(区)、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设计停车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场配建标准增建停车场(位)。第十一条 依法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不得影响应急避险和战时使用的功能。

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可以按照规定改造为平战结合的停车场。第十二条 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市、县(市、区)人民批准,可以利用储备土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地,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